关于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1-09-16浏览次数: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潭劳社字[2005]63

 

关于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全市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单位。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抢救工伤职工,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报告内容、方式及时限。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附表1),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湘潭市工伤事故报告表》(附表2)。

三、其他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台帐,明确专人负责记录、上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要高度重视有关证据的收集、保管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因事故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绘制工伤事故现场图,采取拍照、录像等办法留存相关证据,同时认真搞好事故调查,实事求是地撰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情况、详细经过和发生原因等)。

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工伤事故快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附件:1、湘潭市工伤事故快报表

      2、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

 

                          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