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21-08-09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原文如下:

一、承担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的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认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在按规定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形成的净收入并报主管部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

二、相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明确现金奖励享受人员范围、奖励计提比例、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除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现金奖励分配方案、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应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相关事业单位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后,应及时将现金奖励情况及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各事业单位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情况应单独注明。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科技部门要着力优化环境,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因地制宜指导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要按规定确定本单位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做好分配方案和公示工作,并及时统计、报送相关数据。

五、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之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咨询电话:0731-58292076(人事处薪酬社保科)

附件: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 (湘人社规〔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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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