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石活动优惠大厅hbs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

发布人:rscszk发布时间:2019-11-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教职工在校内科学有序流动,根据学校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岗位调整是指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在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的岗位变动,包括不同性质岗位之间的跨类别调整和同性质岗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三条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应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有利于发挥教职工专长,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章  校内岗位调整规则

第四条  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必须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调入单位须有空编(空岗),原则上空编(空岗)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调入满编(满岗)单位。

第五条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实验人员、校医院医生护士以及机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调整从严控制,5年内不得申请跨类别调整岗位。

第六条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入职的其他人员,如公开招聘当年所应聘岗位的招聘条件明显低于同批次其他岗位的,其岗位调整从严控制,10年内不得申请跨单位、跨类别调整岗位。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某类岗位人员数量超过学校核定岗位数、需要进行分流的,该类岗位人员可以申请跨类别调整岗位,但该二级单位在无空岗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新进该类岗位人员。

第八条确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如机构调整或单位减员等),必须对教职工岗位进行调整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

第九条  在试用期内,个人不得申请调整岗位。

第十条  教职工经批准办理校内岗位调整手续后,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申请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转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均须符合上级政策精神,且在学校整体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进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校内岗位调整的,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调入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整岗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校内岗位调整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校内调整到专任教师岗位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所学专业应与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符合当年本学科专业招聘教师的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及成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对于超过当年本学科专业招聘教师年龄要求的,成果业绩须达到当年度副教授岗位的招聘条件要求。

(五)具备与教师岗位相适应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承担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五条  申请校内调整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能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申请调整到辅导员岗位、档案管理员岗位的人员,须为中共党员。

(四)申请调整到对职业技能资格具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满足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校内调整到管理岗位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无私奉献。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掌握拟调整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

第十七条  申请校内调整到工勤岗位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二)具有胜任拟调整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三)具有岗位所要求的技能等级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第四章  校内岗位调整程序

第十八条  校内岗位调整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请

教职工申请校内岗位调整,须提交校内岗位调整申请报告,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和拟调入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同意后报人事处。

(二)学校审批

人事处对申请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进行审核并讨论研究。符合申请岗位调整条件与规则的,经人事处处务会同意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手续办理

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在30天之内(节假日顺延)办理完工作交接和岗位调整报到手续。其中,经学校审批同意跨类别调整岗位的,人事处及时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并在办理岗位转聘、工资异动等手续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和岗位调整报到手续。

第十九条  校内岗位调整特殊程序

(一)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申请调整岗位,须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实验技术岗位人员申请调整岗位,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三)现任实职的教职工申请校内岗位调整的,应当符合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且须按照组织部门的聘任规则和程序报学校研究同意。

(四)申请调整到学院(教学部)教学科研岗位的,参照当年教学科研人员招聘考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红宝石活动优惠大厅hbs人事调配工作暂行条例》(湘大政发199610号)中关于校内岗位调整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